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驻琼部队、武警、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环境保护、气象、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