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消防演练的。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保证24小时值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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