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