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二)未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的; (三)未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 (四)未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 (五)发现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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