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收取费用的; (四)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职务便利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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