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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