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三)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