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志愿消防队、成年村民、居民扑救火灾。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虽会应当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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