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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