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保障24小时值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