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负责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