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的损耗情况,报告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