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赶赴火场或者灾害事故现场时,可以使用警笛、警灯,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应当避让;必要时可以启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地段和水域;紧急情况时,对于阻碍消防交通工具通行的其他交通工具和障碍物,可以强制让道和实施破拆。 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使用的警灯、警笛为专用警报设备,禁止其他交通工具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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