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先行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消防队到达后,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队做好警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