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建设。组建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 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随意撤销。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