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组织、指导前款规定的相邻或者相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