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