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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