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区、开发区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纳入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及其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