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港、渔排、渔船的消防安全、火灾扑救、海上救援等工作。 渔港码头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渔排、渔船应当配备消防器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