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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