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三条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查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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