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中控室监管员、防火巡逻员、火灾报警系统操作员、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操作的人员;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 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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