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火灾风险评价机制,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