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禁止在加油站、加气站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公交车等公共交通车辆禁止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气站。 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密集区和林区放飞孔明灯。 禁止在住宅、地下建筑、集贸市场、商场内生产、储存、销售、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