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实施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实施。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当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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