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