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