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