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九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 (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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