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