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消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