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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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消费。 报刊、广播、电...
第十一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良好环境、获取环境信息、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等权利,承...
第十二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
第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
第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
第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
第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
第十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一)选址或者布局不...
第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十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
第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
第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第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我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
第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监察机构,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执法监察。
第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第二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审批...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级...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加强环境质量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维系生物多样性等...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公共财政...
第三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规划,保护、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严禁采伐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三条 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岛屿的自然状况,保护风景名胜、自然...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五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蓄水河坝、桥梁、流...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六条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合理开采地下水。保护和改善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宁远河、太阳河、珠...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破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预防和治理在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逐步...
第四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安全的监管,组织建设区域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和处...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实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结构,开发利用少污染、无污染的清洁能源。 严格...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 加强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保证...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建设、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管理台账。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权审批环境影响...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
第五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一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三条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污单位通过提高生产技术、改进污染治理工艺等方式减少排污...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四条 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逐步建立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经审核通过,环...
第六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个人赔偿损失。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