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一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采取净化处理、无害处置污染物和其他废弃物的措施,减少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降低浓度。 鼓励引进有利于保护环境且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对节约能源和材料的,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对本省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应当优先引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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