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费应当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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