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管理台账。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