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三条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污单位通过提高生产技术、改进污染治理工艺等方式减少排污量的,可以将节余的排放量用于抵消其新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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