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安全的监管,组织建设区域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消除社会公共环境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