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预防和治理在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及其他有害影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