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预防和治理在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及其他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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