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破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以及渔业生产等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划出一定海域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