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五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蓄水河坝、桥梁、流域生态环境。 禁止在江河的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