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六条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合理开采地下水。保护和改善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宁远河、太阳河、珠碧江等江河和松涛水库等大中型水库的生态环境,维持江河、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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