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三条 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岛屿的自然状况,保护风景名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特色和完整性。 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开山、采石、开矿、挖沙、烧山开垦等破坏自然景观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