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防止扩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毒杀、采挖、加工、售购国家和本省规定实行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禁止在海域、江河、水库、池塘炸鱼、毒鱼、电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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