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规划,保护、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严禁采伐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五指山、鹦哥岭、阿陀岭、七仙岭和其他区域的热带天然林。严禁采伐水源林、沿海防护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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