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落实补偿责任,扩大补偿范围,完善补偿方式,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