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维系生物多样性等对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项目,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