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修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