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单位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的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