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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