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逐步建设农场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湿地、垃圾资源化等方式促进农村污水、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能并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实行处理有偿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